2023-04-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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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善款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社会各界爱心捐赠,促进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新兴县六祖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新兴县六祖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人,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的专项慈善基金。
第三条 冠名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慈善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冠名基金的资金。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是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热心救助困难群众,自愿无偿向本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提出设立冠名基金申请。
第六条 冠名基金的捐赠方拥有该基金的冠名权,冠名基金的规范名称为“新兴县六祖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冠名基金名称可由捐赠方与本会商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应遵循公序良俗。
第七条 冠名基金设立的捐赠资金要求
原则上,自然人捐赠人民币5万元或以上;社会组织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以上,法人捐赠人民币15万元或以上,可申请设立冠名基金,且可一次性捐赠或分期捐赠(期限最多不超3年),首期转入捐赠金额不低于捐赠总额的50%。
第八条 冠名基金的类别
设立方在签订冠名基金捐赠协议时需填写冠名基金的类别。冠名基金分为“非定向捐赠”冠名基金和“定向捐赠”两类:
(一)不指定捐款用途由本会统筹使用的,即“非定向捐赠”冠名基金。
(二)指定捐款用途的,即“定向捐赠”冠名基金。
第九条 冠名基金设立的流程
设立方向本会提交《新兴县六祖慈善会冠名基金设立申请表》,本会审核通过后,与设立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商定冠名基金管理细则。设立方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转入相应捐赠资金。
需补充提供的资料包括:社会组织和法人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简介,以及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字盖指模。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捐赠人向本会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捐赠的资金到账后,本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专用收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宣传冠名基金。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核算基金,须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及本办法、冠名基金设立协议等相关条款。
(二)根据协议约定向冠名基金转入捐赠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冠名基金设立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慈善活动,并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与冠名基金相关的数据及事实。
(四)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冠名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经本会书面后认可方能发布实施;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冠名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的具体使用
本会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按照“非定向捐赠”和“定向捐赠”冠名基金的类别分类使用。
(一)非定向捐赠冠名基金的使用
遵从《新兴县六祖慈善会财务制度》、《新兴县六祖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由本会核定资助的对象和资助金额,依法执行发放,并知会冠名基金设立方。基金主要用于:
1、新兴县重大疾病致贫人员的救助;
2、新兴县困难学生的资助;
3、新兴县困难人员危房改造;
4、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新兴县人员的救助;
5、新兴县残疾人的救助;
6、新兴县特困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殊儿童的救助;
7、慈善宣传活动;
8、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活动。
(二)定向捐赠冠名基金的使用
在遵从《新兴县六祖慈善会财务制度》、《新兴县六祖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本会与设立方签订捐赠协议,就冠名基金的数量、用途等作约定,由设立方决定冠名基金的使用用途、使用方式。本会根据相关约定使用善款,设立方不能提出不符合约定或者违背本会宗旨的使用要求。本会不擅自改变冠名基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设立方的同意。
第十五条 冠名基金原则上实行零成本管理,必要的管理费用可由本会与设立方协商决定一次性计提,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基金捐赠协议中约定,最多不超过捐赠金额的10%。
第十六条 冠名基金根据《新兴县六祖慈善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冠名基金不做高风险投资。在保证冠名基金公益活动开展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冠名基金的投资收益与增值金额用于本会慈善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运作。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接受第三方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人、第三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冠名基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应当共同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
冠名基金设立方在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中须维护本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本会有权对冠名基金设立方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冠名基金的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本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凭此收据依照法律法规享受企业(个人)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设立基金的捐赠方,本会将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和本会网站及公众号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尊重捐助者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见适当向社会宣传。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设立基金的捐赠方将予以鸣谢,鸣谢办法如下:
捐赠金额 | 鸣谢方式 | |||
媒体 鸣谢 | 捐赠 证书 | 鸣谢 纪念品 | 鸣谢 牌匾 | |
自然人捐赠5万元或以上 | √ | √ | √ | |
社会组织捐赠10万元或以上 | √ | √ | √ | |
法人捐赠15万元或以上 | √ | √ | √ |
第六章 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会出具公告予以终止冠名基金。
(一)冠名基金按成立时约定条件终止的;
(二)冠名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三)冠名基金在3年内未转入相应的捐赠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四)冠名基金的留存资金少于初始设立资金的30%时,设立方不予补足的;
(五)冠名基金设立后持续超过3年未开展慈善活动的;
(六)冠名基金设立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的;
(七)冠名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八)冠名基金设立方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九)冠名基金设立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原冠名基金终止后,剩余资金原则上用于与原冠名基金用途相近似的慈善项目,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并告知冠名基金设立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严禁冠名基金设立方、本会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从冠名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冠名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侵害本会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新兴县六祖慈善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