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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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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6:49

来源:本站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

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新兴县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

冠名规定(试行)

 

为鼓励、引导新兴乡贤、社会各界捐资助力我县公益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捐赠捐建公益设施冠名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捐赠公益设施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的捐赠公益设施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拟建、在建和既有公共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疗机构、文体场馆、养老机构、河湖林地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等。

(二)对于既有公共设施的捐赠冠名,如有其他出资方且出资比例高于20%的,需征得相关出资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冠名。

(三)因撤并、拆迁或布局调整拟变更设施权属的未冠名设施,不得接受捐赠冠名。

(四)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深刻内涵和传承意义的设施名称,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冠名,必要时由主管部门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二、捐赠人和受赠人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人是无违法、犯罪纪录且在社会上无不良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

受赠人是新兴县六祖慈善会。

三、受益人及其主管部门

(一)教育机构:新兴县教育局。

(二)医疗机构:新兴县卫生健康局。

(三)文体场馆:新兴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养老机构:新兴县民政局。

(五)河湖林地:新兴县水务局、新兴县自然资源局、新兴县林业局。

(六)其他公共设施:相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

四、冠名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公益设施捐赠冠名要有利于良好的社会导向,既要维护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又要兼顾捐赠人的合理要求。

(三)冠名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捐赠条件。

(四)冠名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冠名的名称应不出现产生歧义等的不良影响。

(五)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应当是通过正当且合法方式取得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六)冠名的名称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地名管理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七)冠名名称属于公益性质,在商业开发利用时不得垄断或禁止。

五、冠名标准

(一)冠名新建或既有的公共设施,捐赠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方可取得冠名权。

(二)冠名拟建、在建设施及既有设施的,捐赠资金应在捐赠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全部到账。

六、捐赠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遵循法定程序办理。

(二)捐赠冠名设施的资金直接汇入新兴县六祖慈善会的账户。

(三)捐赠资金用于设施拟建、新建的,所捐资金汇入新兴县六祖慈善会的账户后,再转拨受益人或其主管部门用于设施建设。

(四)捐赠金额的95%作为限定性捐赠转拨受益人或其主管部门,具体用途由捐赠人与受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金额的5%作为非限定性捐赠,由受赠人统筹,作为面向全县的非定向慈善基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性支出。

七、冠名申请程序

(一)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达成捐赠冠名意向。

(二)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三)捐赠人向受益人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冠名申请。

(四)受益人主管部门审核捐赠冠名申请,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五)县人民政府审批捐赠冠名申请。

(六)捐赠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全额汇入受赠人账户。

(七)对设施进行冠名设置。

八、冠名(标志)设置

(一)在符合相关规定下,捐赠人可在设施或设施内部的显著位置设置牌匾等标识物或在设施适当位置铭文纪念,可用于标示冠名意义、记载捐赠事宜等。

(二)标示制作方案及样式需经受益人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九、冠名时效

(一)以捐赠设施自然存续周期作为冠名的时限,自冠名之日起生效。

(二)如遇设施整体规划调整,被冠名设施、内部空间等需拆迁的,则冠名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如捐赠人出现违反社会公德、法律规定等严重恶劣事件案件,或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经研究可决定停止或撤销其捐赠冠名。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捐赠人与受赠人、受益人协商确定。

十、冠名捐赠监管

(一)受赠人要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受赠人、受益人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管理,捐赠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活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受赠人要建立捐赠资金管理台账,适时向捐赠人报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受益人主管部门要加强捐赠取得冠名权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十一、奖励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对捐赠人给予褒奖和表扬,并适时举行颁奖仪式。

(二)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捐赠人热心公益事业事迹的宣传,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

十二、其他事项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主办单位:新兴县六祖慈善会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惠中路南侧六祖慈善会(办公室)

邮编:52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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